还是孩子”不再是“免罪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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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最低年龄拟下调。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向媒体介绍,即将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一些极端暴力犯罪中,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或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但是,“特定情形”“特别程序”“个别下调”是关键,彰显立法机关审慎的态度。
有关调整最低刑责年龄的话题近年来热度居高不下,且充满争议。反对下调的人认为,降低刑责年龄有转移责任嫌疑,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来看,是家庭教育缺失、监管不到位、社会不良现象影响等综合作用,应加强管理教育预防犯罪。况且,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本来就不成熟,因为个案便下调刑责年龄,难免会陷入越调越低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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